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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许可范围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

  (二)拟派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三)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投标证明,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申请表》;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齐申请资料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窗口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可持《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

  (二)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

  (三)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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