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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珠府建[2003]145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筑管理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珠海市建设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在珠海市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各区(工业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年度登记备案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年度登记备案结束后予以公告。

  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承接所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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