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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婚姻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布虚假信息:

  (一)与实际年龄偏差3岁以上的;

  (二)夸大经济收入状况的;

  (三)描述住房条件和面积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的;

  (四)未经核实发布学历信息的;

  (五)虚构职业或者夸大职位程度的;

  (六)其它经证实为虚假征婚信息的行为。

  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布3例以上虚假征婚信息的,每例处以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对非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发布3例以上虚假征婚信息的,每例处以3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婚姻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一)以赢利为目的,雇用他人充当征婚当事人的。

  (二)其它经证实为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行为。

  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每从事1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3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每起处以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对非经营性行为,每从事1起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从事3起以上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每起处以3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5例以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例以上20例以下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20例以上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行为,5例以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5例以上20例以下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例以上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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