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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0日)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3]3号)


各区县民政局(处):

  现将《〈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规范婚姻介绍行为,现就《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有关行为的处罚,制定实施规定如下:

  一、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未向民政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1个月。逾期仍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逾期仍未备案时间在1个月之内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仍未备案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婚姻介绍机构改变机构设立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后,1个月内未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婚姻介绍机构逾期未办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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