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特殊困难企业中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申请低保时收入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2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配合做好金融危机形势下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沪人社就发[2009]16号文,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特殊困难企业,其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收入应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规定,特殊困难企业中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在申请低保时,月工资收入按不低于500元标准计算;月工资收入高于500元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二、上述对象的认定,由其所在企业出具经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核对确认的“特殊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申请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三、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对申请低保并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企业中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应及时给予落实低保政策;对已享受低保的特殊困难企业中完全停工的相关员工,应及时审核调整低保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