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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争取在2009年底以前,初步建立起丽水市和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市级批准公布,并报省级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各县(市、区)级批准公布,并报市级备案。今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从各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选择产生。同时,要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对被批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通过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落实保护经费,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

  (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市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市级批准公布,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批准授予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动态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整体性保护和遗产项目的区域性保护,形成特定区域的文化品牌。

  (十一)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在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和创建活动基础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大力扶持我市主要少数民族聚居地(如畲族聚居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集中反映民族文化艺术、民族民俗节庆活动、民族生产生活习俗风格突出、民族个性鲜明并且生态环境协调的区域和村寨,对在其文化类型、保护模式、保护机制进行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规划建设县级民族文化保护区,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整体保护。

  (十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自2009年起,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办好和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密切相关的团体和学校,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责任保护单位要通过举办各类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推进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要把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我市中小学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计划,编入乡土特色教材,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推广。

  四、积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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