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和《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及范围。一是口头传统。包括地方方言及地方民间谚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传说等。二是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包括丽水各种民间传统戏剧、民间传统曲艺、民间传统舞蹈、民间传统音乐、民间传统美术、民间传统杂技与竞技。三是民俗活动、礼仪及节庆。包括丽水民间添丁庆寿旧俗、婚嫁旧俗、丧礼旧俗、民间节日、庙会、民间传统信仰习俗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各种具有丽水特色的生产生活技艺与工具等。五是传统手工艺技艺和民间美术。包括丽水各种工艺美术制品的独特制作技艺。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包括丽水民间各种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