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合并统筹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132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行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合并统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范业务操作办法、操作系统、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范围按原分工归口管理。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由地税统一征收,按原口径分别归入市、区财政管理,省政府下拔的省级调剂金划入莲都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和实施办法不变,会计和统计报表由市、区分别编制,由市财政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并上报。
三、市有关部门和莲都区应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扩面工作,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逐年增加,基金收支平衡能力逐步提高。市或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市区统一调剂解决;基金调剂不足以弥补收支缺口时,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市政府对莲都区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劳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