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全市建设乡村康庄工程积极性,加快乡村康庄工程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乡村康庄工程规划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丽水市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及《浙江省乡村康庄工程检查考评及奖励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评范围为列入省交通厅当年年度计划内容的中央国债资金、省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通乡(镇)、通行政村公路。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乡村康庄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康庄办)负责。
三、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以及省农村通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和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乡村康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经常性的巡查、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考评方法。
四、定期检查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具体由市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提出要求并组织实施
五、检查重点
(一)经常性的巡查、抽查。重点检查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以整改通知书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县(市、区)乡村康庄工程办公室,在年终综合检查时视整改情况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