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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建〔2008〕33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按时完成事故报告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和有关建设各方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发生后的逐级报告工作。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给工程所在区(经济功能区)的安监站监督员,监督员须立即向站领导及当地建设局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须在2小时内填报《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建设局。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中全部内容的,应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上报,其余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发生事故后16小时内,工程所在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完成事故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建设局。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珠海市市、区各安监站值班电话:见附件。

  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并根据《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规定时间结案。

  三、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事故结案批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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