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止使用立窑水泥》的通知
(珠建建〔2008〕69号)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禁用使用立窑水泥的通知》(粤建管字[20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物结构工程和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二、市、区质检站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水泥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禁用使用立窑水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