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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四)本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批准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案件调查全部结束后,本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及申辩材料,根据事实、依据做出应给予的处罚(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处罚(处理)数额较大,要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六)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文书,必须使用《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送达回证》,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采取其它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在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理)的,在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经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后,听证会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成《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听证会报告书》备查。

  第十八条 已经生效的处罚(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案件执行完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填写《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相关部门或有关领导审核后归档。

第四章 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准确、工整填写,所规定内容不得省略或简写。需当事人、鉴定人、证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执法文书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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