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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拒绝和推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和举报。

 (五)行政执法中有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贪污、受贿及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

 (三)有损于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发生。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或经商、办企业。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处理)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理)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并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处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应包括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处理)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内容。

 (一)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询问必须制作笔录。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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