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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管理相对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二)管理相对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三)管理相对方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四)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各基层所、站、队、办等窗口单位实行政务八公开制度,即:设置依据;单位名称及地址;主管单位;执法依据;收罚标准;执法人员监督台(执法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行风义务监督员告示台(照片、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有条件的部门逐步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设置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及举报箱、意见薄。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符合各部门录用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方能上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身着统一制服,标志齐全、仪容整洁,举止端庄、佩戴行政执法证件,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稽查,不得少于两人,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和有关用具。稽查时向当事人敬礼问候、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稽查内容,依法取证、处理。非执行公务期间,遇到违规问题,有责任收集线索和证据,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在公路上进行稽查时,持停车示意牌或规范挡车手式,不得双向挡车,做到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不得阻塞交通和影响行车安全。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收缴各类规费、罚没款时,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使用交通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足额上解财政专户。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越权审批业务项目或滥用职权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设置罚没收入项目。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赔偿标准。

 (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公款,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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