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交监察〔2002〕9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高管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并已经2002年3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交通行
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规范执法行为,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指道路运政机构、公路路政机构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秉公执法,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