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路“三乱”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 罚款,对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建议给予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给予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新监发〔2001〕18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和音像证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第八条 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票据,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并将罚没款全额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条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
行政处罚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因错误的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