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交通厅政务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新交监察〔2003〕33号)
厅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厅制定了《交通厅政务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通过开展政务公开,抓好政务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交通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的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交通厅政务公开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厅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实施“公示、承诺、监督、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厅执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厅属单位分别对本机关、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总支(机关文明办)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机关处(科)室领导应对本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分级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条 凡不按规定内容和标准予以公示或经检查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处(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文明处(科)室,单位、处(科)室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评优。
第三条 在执行各项公开事项中,凡工作人员态度生硬,办事不认真,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有损于交通队伍形象的,举报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考核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交通厅有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条 因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而受到处理的当事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优。一年内三次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当年考核评为不称职,并扣发本人全年精神文明单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