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通知
(珠建市[2008]9号)
金湾区、斗门区建设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房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珠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2007]132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有效监管是保证开发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各银行)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约定,切实规范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拨付的行为。
二、切实规范预售款收存行为。
1、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而应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2、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三、切实规范预售款的使用、拨付行为。
1、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支付现金。各银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动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
2、各银行必须按协议约定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