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签约的合同要求,组织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不准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任何一方或相互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不准利用质量等级评定、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
五、严格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弄虚作假 列支成本费用,铺张浪费,超标接待;不准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者互相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多收工程款物;不准不按设计、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准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出借建设资金。
六、严格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环节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谋取私利,“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多报”;不准利用职权向工程承包单位推销指定使用材料、设备;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推销材料设备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七、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介绍工程业务,从中收受好处;不准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中兼职谋取私利;不准到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效能后评价制度,不准违背建设项目各阶段正式文件和建成投产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不准对发现因主观因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瞒不报,压而不究。
九、客运站点建设、各单位房建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的,除对有关单位按规定作出处理外,应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