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交监察字〔2000〕05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经3月22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OOO年四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规范市场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执法执纪,遏制腐败现象,努力为公路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力的纪律保障,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和自治区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制定以下廉政规定:
一、凡参与自治区内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交通部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党纪政纪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按照中央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在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合同时,必须按照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相关内容,推行签订廉政协议,建立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照;不准利用项目审批谋取私利或有意拖延、刁难;不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简化或改变建设程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工程立项上马;不准无资质或越级承接有关业务,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不准转借、出卖、涂改或者伪造资质证书、资信证明以及批件、图签。
三、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搞“关系标”、“人情标”和“形式标”;不准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不正当干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标底以及其它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准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接受投标人的贿赂、宴请、送礼、娱乐等获取非法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不准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准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或违反规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