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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违反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

 (二)违反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

 (三)违反《廉政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四)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根据违规违纪错误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二)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同违约惩处条款,对当事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建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资信登记,在规定时限内不得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

 (三)凡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规违纪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或自身不廉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从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汽车站场建设,各单位附属设施、房建工程的廉政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后,应分项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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