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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对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能否自查处理或积极上报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六)工程建设项目在每年底和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该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打分定等,做出总结评价;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按照《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拨款管理规定》,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 效使用的管理体系,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落实计量支付制度,按照工程进度,计量清单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支付工程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四条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在建项目进入正式交工、竣工验收期间或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违规违纪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参加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交工、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实施监督,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做出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二)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如实签署该项目验收工作期间的监督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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