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每个项目评标结束时,参加评标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招标单位领导如实签署该项目评标情况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实行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签订《廉政合同》制度(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的,一并实行)。经依法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外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生效执行。《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签订《廉政合同》的依据、目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
(三)在建设项目中有关落实廉政建设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方法、标准及其时间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其应受到的处罚;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廉政合同》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项目提请交工验收之前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一切活动。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按照廉政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管理和自身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期间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责任人在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检查、落实《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二)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是否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三)项目监理单位责任人是否在实施“三控制一管理” 的同时(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合同管理),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是否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廉政告知活动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廉政合同》,使从业人员明确廉政规定和要求,并认真遵守,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