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廉政监督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落实在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各环节。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组织查处。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
第七条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是指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承担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期间的自身职责,明确廉政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完备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提供不负责任或虚假的报告及设计文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收费标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立项批文、年度计划要予掌握,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必须遵循“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的工作方针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介入所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业务、技术工作不参与意见,不干预专家评标和招标单位正常的评标活动,行使监督权,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对预审程序、标准的落实及其结果进行监督;
(三)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应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对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招标、投标及其它违法活动的,应立即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议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