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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交监察字〔2002〕25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净化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交通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经2002年8月23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遏制腐败现象,深化公路建设市场,加强廉政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列入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凡有本章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参加项目建设的各部门、各从业单位,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该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交通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单位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有廉政监督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并加强与同级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廉政建设。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实施监督时,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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