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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199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书面意见和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建立办理工作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若干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政府系统其他有关承办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积极为办理工作创造条件,亲自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书面意见、提案中的重要及疑难问题;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检查,并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内容。办理机构落实,专(兼)职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较强。

  (二)制度健全,操作规范。根据《上海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办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严格按照办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书面意见和提案,坚持走访,按时办结,答复行文规范。检查验收、跟踪落实、复查、总结等制度落到实处。

  (三)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积极主动落实书面意见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努力提高满意率和解决率。凡是有条件解决的,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列入计划,创造条件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书面意见和提案提出者就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认真组织复查,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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