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要认真落实《交通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廉政合同〉执行情况汇报制度》,对从业单位建立廉政档案,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13.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交通部、交通厅制定的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干预和参与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不得索取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和参与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14.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做好账目设置和账务管理,原始记录、台账、账册凭证、会计核算、决算、财务报告 要真实、规范,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财务报表。
1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
16.严格执行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资金拨付要严格实行计量支付,严禁有关人员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虚报冒领,多付工程款。
17.严格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成本,不得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高档办公设备,不得超标准接待。
18.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定期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做到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得批复工程决算。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9.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履行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职责,引入高等级公路建设的质量意识和管理理念,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所设项目执行机构具体 落实项目质量管理;各地州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交通 厅质监站对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和指导;施工单位要增强合同履行意识,重视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覆盖面必须达到100%,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