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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2.前期审批文件和相关部门本阶段需要审查的材料
  项目报建文件、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3.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两类文件
  总体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总说明及总平面;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专业设计说明;建筑专业平面、立面、剖面图;结构专业桩基平面、基础平面、各层结构平面图,相关专业总图和系统设计图纸;工程总概算书,超限建筑还应当提供设计计算书。其他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施工图包括总体设计文件以外的所有图纸。
  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编制深度按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规定执行。
  其中总体设计文件原则上应对应总用地面积一次送审,施工图可以按单体送审,并在申请表中说明。
  4.按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当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达到7米(含7米)的,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3)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玻璃幕墙设计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4)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受理(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材料,送审材料范围根据参加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审查的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参与本阶段审查的其他管理部门确定,受理材料要求按相关部门各自规定执行。
  受理机构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征询单,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者补正材料意见。
  受理机构发现含超限高层建筑、基坑深度达到7米(含7米)、超出玻璃幕墙使用范围、需要进行交通评估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难度高、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未能出具专项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督促送审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工作。
  受理机构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建设单位完成咨询、评估和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以上工作完成后,受理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确定审图公司
  审查中心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包括市级统一平台和区、县执行终端),建设单位在电子信息平台上从符合条件的审图公司中随机抽取两家审图公司,并从中选取一家审图公司,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五)甄别、分送设计文件(2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将建设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甄别,第一类为总体设计文件(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和专业审查),分送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由建设管理部门收集汇总)。第二类施工图送交确定的审图公司审查。
  (六)总体设计文件审查(10个工作日)
  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工作(其中相关部门应当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将会审意见反馈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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