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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转发给你们(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省局已下发,本通知不再附后),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15号文及粤国税发〔2003〕35号文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日常税收管理,从根本上防止企业利用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进行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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