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的通知
(新交党〔2003〕30号)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党委: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到“两个务必”,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制定并印发《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到“两个务必”,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纪律,树立交通系统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除认真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外,针对新疆交通系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申有关规定:
一、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资金划拨活动。
二、严禁工作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工作人员参与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用公款大吃大喝、度假旅游,区内公务往来一律不准宴请,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或在一地接受层层接待、多头接待。
五、严禁工作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和应私人邀请到营业性歌舞厅 及其它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度假旅游。
六、严禁工作人员在下属单位或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