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11、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DB44/T269-2005)。
12、《
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
13、《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珠海市城市道路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统一组织,市市政处、市园林处、市市容环卫处、市路灯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和各专业处直属(代管)单位。
第六条 考评组由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办、市财政局、各专业处、各区(经济功能区)主管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第七条 考评工作分行业进行,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评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考评和养护作业考评两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管理考评占15%,养护作业考评占85%。
第九条 组织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市政、园林、环卫、路灯行业养护作业考评标准分别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及附件五。
第四章 考评的定级
第十一条 考评的计分采用百分制,定级分优秀、达标和不达标,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属市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各区行业业务或市直管行业业务经考评达标,将全额核拨年度养护经费;不达标的,每次核减2%的年度养护经费;优秀的,每次奖励1%的年度养护经费。不属市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考评结果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绩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