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 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㈥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㈦ 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⒈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⒉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⒊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⒋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⒌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要求和标准,编制《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质监局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评价工作。
㈠ 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必须符合《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具备承担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㈡ 认定机构应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知识产权、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㈢ 认定机构出具产品认定报告对其报告负责,必须依法保守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究开发或生产工作。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当年申报产品的受理截止时间。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必须填写《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并附所需材料,并经县(市、区)及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直、中央驻粤单位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