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附加指标 (20分)
本部分可在常规指标基础上进行额外加分,但多项加分累计最多不超过20分。
1.重大标志性的创新成果
(1)本试验基地如作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或本领域公认国际权威期刊(top 10)发表有重要影响的论文,加5-10分(在《Nature》、《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或通讯作者发表,加10分,其他国际权威期刊发表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2)本试验基地如作为主要承担单位(排名第一或第二)获得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科技奖励,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可以酌情加5-10分;
(3)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国际或国家标准制定,评估期(3年)内3个及以上加10分,2个加6分,1个加2分;主持制定行业标准3个及以上加6分,2个加4分,1个加2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
(4)获得国际或国家级人才培养标志性成果(如近3年内培养或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团队、浙江省特级专家、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等),两院院士加10分,其他每项加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引进”指全职引进,一般应每年在该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需经相关部门认可。
2.产业化重大贡献
产业化重大贡献是指:研究成果经过产业化后已经产生了非常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将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对国家或地方有重要贡献。如果已经取得了产业化重大贡献(须附有1000字以内的简介和成果产业化应用证明),则可酌情加5-10分 (产业化应用后评估期内产生1亿元以上利税的,加10分; 5000万-1亿元,加7分;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加5分)。
3.其它
其它得到国家级权威机构认可的重大标志性创新成果,需有国家级相应机构认定过的佐证材料,可酌情加5-10分。
附:
指标解释说明
1.(B01)培养研究生和在职进修人员:研究生是指评估期内正式在册(包括评估期内新招收和毕业)的脱产及在职博士生、硕士生;在职进修人员是指其他单位来试验基地访问、进修(包括访问学者)的在职人员。须附人员清单。
2.(B02)3年来培养高层次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等)人数:是指评估期内本试验基地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人选、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同等级别的高层次人才数。
3.(B03)中高级职称人数:指本试验基地评估时在编的拥有国家人事部认可的中级和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人数。须附人员清单。
4.(B04)主办或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指本试验基地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的正式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须附会议正式批件或其它证明材料。
5.(B05)派出讲学专家和接受来访学者:派出讲学专家是指本试验基地专家受邀赴外单位或国外有关机构讲学或讲座;来访学者是指接受本试验基地邀请来试验基地访问交流的国内外专家学者。须附讲学活动及来访学者清单。
6.(B06)试验基地场地建筑面积:是指本试验基地实际占用的试验、科研、办公等场地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须附有关面积证明材料。
7.(B07)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是指本次评估期期未试验基地拥有的用于科研、技术开发、检测、试验等方面的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单位为万元。须附有关清单及证明材料。
8.(B08)试验基地固定人员:是指正式在编的科研、科研辅助及行政辅助人员数。不包括本试验基地其他兼职研究人员和外单位客座研究人员等。须附人员清单。
9.(C01)参加省级试验基地联谊小组活动:是指在评估期内参加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的省级试验基地联谊小组各类集体活动;近3年内新建的重点实验室按照批复之日起开始计算次数,原则上每年参加2次以上联谊小组活动可得满分(3分),平均每年参加一次得1.5分,没有参加的得零分。
10.(C02)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如果试验基地在人事和财务方面都具有相对独立自主权,则得3分;若只有财务或人事单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则得1.5分;若两者都没有自主权,则为0分。需提供具有相对自主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11.(C03)试验基地是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是指试验基地是否具有书面的经过学术委员会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至少3-5年),并及时提交省科技厅备案。如果有书面发展规划并且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论证合理、措施可行,则得4分;若有书面发展规划但目标不够明确,或内容过于简单、不够合理,或措施可行性不够充分,则得2分;若没有书面的发展规划,则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