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8〕31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结合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编制建设经费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
  (四)落实建设和运行所需的资金、场地和设备,保障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