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负责我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技术支持,汇总有关处室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与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确保委内相关处室信用信息的汇总后统一上传到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为全省经贸系统履行职责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依照省政府、省经贸委有关规定,通过福建企业信用网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由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构成。
第五条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是指能够确认、区分市场主体身份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注册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地址(需保密的经营单位地址除外)、联系电话等。
(二)变更、注销或者撤销情况,包括:工商年审信息、税务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等项目。
(三)其他能够对市场主体进行身份识别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许可资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获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的信息,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编号、名称、等级、序列、专业、资质内容或许可范围、发证日期、发证单位、有效时间、失效时间等。
第七条 违法违规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受到省、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违规做出的判决并通报相应省、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包括:处理单位、处罚种类、处理时间、处理原因、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理文号等项目。
第三章 信息的归集
第八条 省经贸委各相关处室、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等工作。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填写好应归集的信息,审核后将数据汇总到省经贸委相关处室。各相关处室应当在产生或拥有该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按规定的格式整理信用信息,通过委内网将信用信息数据汇总到省经贸委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上传至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