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7〕658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商务局),委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印发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商信用发[2007]25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行政许可、资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信用信息数据,各相关处室请于10月15 日前通过委内网汇总到福建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平台。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商务部印发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商信用发[2007]254号),结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商信用字[2007]3号)和《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贸委涉及商务领域的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和设区市、县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公开和保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贸委相关处室负责如下工作:
商业处负责管理拍卖业、直销管理、汽车贸易、商业特许经营、再生资源回收、融资租赁、洗染业等领域的信用信息;
市场处负责管理成品油和原油市场、酒类流通、畜禽屠宰等领域的信用信息;
综合处负责管理典当领域的信用信息;
企业处负责统筹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信用信息联络员工作机制,负责协调省经贸系统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