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07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指定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66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精神,根据《关于开展节能调度实施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386号)和《关于2007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及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650号)有关规定,省电力有限公司召集各有关发电企业,开展了2007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撮合。鉴于交易撮合最终未能成交,按照闽经贸能源〔2007〕386号的有关规定,现由省经贸委、省物价局指定替代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经商省环保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替代交易的出让方为华能福州电厂、恒发电厂、永安电厂、邵武电厂;受让方按照受让方替代等量电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低者优先、发电集团内部替代优先、各受让方2007年第四季度负荷率相对均衡并能满足电力“三公”调度要求的原则确定,为大唐电厂、后石电厂、嵩屿电厂、可门电厂。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现将本次指定替代交易电量及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让方出让电量及结算电价
出让方 | 出让发电量 | 折算出让方上网电量 | 出让价格 | 出让结算价 |
华能福州电厂 | 30000 | 28275 | 0.1015 | 0.3565 |
恒发电厂 | 9000 | 8100 | 0.1338 | 0.3888 |
永安电厂 | 6000 | 5340 | 0.127 | 0.382 |
邵武电厂 | 12500 | 11125 | 0.129 | 0.384 |
合 计 | 57500 | 528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