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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安排按预算支出序时进度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属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推荐单位,各项目推荐单位应将资助经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设区市及以下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完成的质量与效益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个别重大项目,由省经贸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书中的条款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项目实施单位变更及项目撤销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资金清算并将剩余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经费如数上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实施项目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者,除将已拨付资助经费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可停止对项目实施单位所属县(市)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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