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经贸委根据项目初审情况按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从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综合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和财税贡献能力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作用;
3、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财税贡献能力;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同时,评审专家组依据上述5个方面评审意见提出好、较好、一般或差四个等级的评审结论。
(二)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项目;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1、所在单位申报专家所属行业、领域项目;
2、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3、与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项目评审可结合省经贸委组织开展的年度省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专家评审进行。
第十七条 联合复核。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相关工作机构共同对专家评审结果及省经贸委提出的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初步安排意见进行复核,形成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复核意见。联合复核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否列入《福建省经贸委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是否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四)是否符合资金安排原则;
(五)是否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经审定后的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的,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网站、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省经贸委监察室、计财处,省财政厅监督局、企业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通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须重新进行审议,经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对确有问题未列入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由省经贸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其项目不列入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同时抄送项目推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