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列入《福建省经贸委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开发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或即将进入中试阶段;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须提供的材料由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省经贸委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推荐项目的县(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简称项目推荐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如出现重大失误或2次(含2次)以上失误,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项目,由省经贸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三章 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及省经贸委发布的专项规划、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省经贸委对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是否符合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