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个项目一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
(二)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安排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年度申报指南、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复核、项目公示、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每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省经贸委专项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年度技术创新工作计划、上年度为行业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5项以上的技术开发推广等技术创新服务;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得分须达70分以上,未参加过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的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受此条件限制;申报产学研联合项目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的,须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产学研联合体组建协议文本。
第九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