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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企业和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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