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十九条修改为:调度中心每月应向省经贸委报送各发电企业机组非正常运行情况。省经贸委在调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时,对调度中心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发电企业因缺煤、非计划停运、非计划降出力、检修超期等自身原因而减少的发电量,从其“三公”电量中予以扣减。
七、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火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后未正常运行的,由省经贸委扣减该企业当年按本规定第八条所增加的相应 “三公”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
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闽经贸能源〔2007〕150号文中止执行。
修改后的《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平、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平、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电力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形势要求,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省电网各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以及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