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平调度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694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适应我省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的形势需要,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23号)的精神,我委对2007年3月以闽经贸能源〔2007〕150号印发的《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适应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电力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形势要求,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省电网各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三)修改为:服从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需要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
三、第四条原(三)、(四)分别改为(四)、(五)。
四、第八条修改为:脱硫装置投入运行并经环保部门认可达到环保要求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100个小时;上年度供电标煤耗低于当年统调火电机组平均煤耗水平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50个小时;符合国家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不低于有权部门核定其上网电价的利用小时数安排发电。
五、第九条修改为:为确保实现“十一五”电力节能目标,省电网统调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每年应拿出一定额度的“三公”电量指标由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且安装有脱硫装置的火电机组替代发电。替代发电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