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华宏达拍卖行南平分行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7]165号)
福建省华宏达拍卖行:
我委于2007年10月15日收到了你司关于设立南平分行的申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拍卖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经审核,同意设立福建省华宏达拍卖行南平分行。该分行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吴伟敦;住所:南平市东岭路10号301室;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承办福建省华宏达拍卖行经营业务,拍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拍卖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要求,请于本批复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我委领取该分公司《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拍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