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三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金质奖牌 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银质奖牌 六千元
三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铜质奖牌 三千元
受奖企业还必须实施闽政[1987]15号文规定从新产品免税金额中提取5-8%作为受奖人员的奖金,免交奖金税。
第六条 对福建省工业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新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获得者,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在评定职称时,与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
第八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行业主管厅局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地区隶属关系,分别向各地市经委申报,由各地市经委负责本地市项目的初审工作;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负责初审。
(二)各地市经委(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按行业隶属关系分别呈报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汇送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