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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三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金质奖牌  一万五千元
  二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银质奖牌  六千元
  三等奖  颁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证书和铜质奖牌  三千元

  受奖企业还必须实施闽政[1987]15号文规定从新产品免税金额中提取5-8%作为受奖人员的奖金,免交奖金税。

  第六条 对福建省工业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新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获得者,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在评定职称时,与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

  第八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专业评审小组按行业归口指定省行业主管厅局为挂靠单位。

  第十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地区隶属关系,分别向各地市经委申报,由各地市经委负责本地市项目的初审工作;省属单位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负责初审。

  (二)各地市经委(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按行业隶属关系分别呈报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复审结果汇送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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