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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4日)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的通知
(闽经科[1992]769号 1992年1月5日)


省直各厅、局、总公司,各地市经委:

  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企业开发高技术含量、高效益的新产品,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闽政(1992)综125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决定颁布“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请你们认真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广大企业积极开发技术含量高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产品是指企业通过自行开发、引进国外样品消化吸收、“产、学、研”联合开发、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经省经委确认的福建省省级新产品。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 经鉴定确认的新产品,自鉴定之日起三年内均可申请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四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按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一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二等奖

  1.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创新;

  2.项目技术水平达国内水平以上;

  3.项目年创利税达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或项目年出口创汇达70万美元以上(含7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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