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经贸厅牵头,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国检局、有关设区市、县配合,省石材行业协会等市县协会协助)
(九)健全石材行业管理和协会服务机制
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齐抓共扶,促进石材产业发展。行业管理部门要发挥“规划、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引导行业发展:一是制定产业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对新上的项目,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从规模、产品和产业布局等方面加强引导,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及时掌握石材产业的国内外动态,准确地掌握统计资料,为产业发展提供各种信息,引导企业开拓市场;三是为行业发展做好服务,,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发展外向型经济,开发新产品,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四是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探讨研究产业发展趋势,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焦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协助做好矿山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五是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通过各地协会(公会、商会)构架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双向服务,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相关行业,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定期提供和发布信息,提出和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的商务、展览、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石材产业全面发展。
(省经贸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科技厅、省外贸厅、省质监局、有关设区市、县配合,省石材行业协会和有关市、县协会协助)
(十)加大石材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1、增加石材产业发展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安排石材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石材产业基地重点项目、组团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品牌建设,并对石材重要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技术改造、风险投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新设立的国家和省级石材研究开发机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分别予以补贴或奖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投入要形成合力,相应地支持石材产业的发展。
2、搭建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平台。在加强公共财政资金引导的基础上,吸引金融机构、民间资金参与石材投融资,加强金融对石材的支持;设立石材政府信用贷款专项,运用财政资金,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面向科技型石材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平台试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基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石材自主创新及其产业化。
3、制订名牌激励机制。落实创名牌和引进品牌的鼓励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在工业用地、能源、融资等方面对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优先支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要予以奖励,为品牌企业、名牌产品创造良好环境。
4、重视矿山资源保护政策。相关部门要制定扶持矿山植被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奖励矿山和加工企业综合利用产生的废弃物、石粉。通过宣传教育,政府调控,引导企业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环境出发,发展循环经济。同时,借鉴国内外的好经验,拓展与国内外同行业进行循环经济科研合作的空间,研发循环经济新技术,开发循环经济新产品。
5、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我省已经出台的发展县域经济、培育产业集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人才引进、提升民营经济等优惠政策,努力为石材企业发展在生产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方面提供优惠同时,减少各项行政审批项目,营造有利于石材产业快速发展的投资环境。
6、优化石材产业的市场环境。要支持石材产业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石材产业咨询、信息、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和网络。工商部门着力打击石材流通环节的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容的种种违法行为,维护合法厂商的市场地位。
7、加强产业导向政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产业重点,引导产业走向。通过定期制定和公布本行业予以扶持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和要求淘汰的落后技术、产品目录,并定出相应管理方法,通过行政措施和利益机制,对落后过时的技术限时淘汰,对技术落后的企业也要促其升级改造,推动全省石材产业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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