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加工与开采企业联合。鼓励和支持加工企业参与矿山的投资与管理,合理开发资源。矿山开采企业根据加工企业的生产和工程安装需求,开采适合加工需求的品种和规格,避免开采与需求不对接,造成浪费。今后,建议国土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新上矿山审批之前,能征求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好资源开发、利用和储备的统筹安排。
(3)鼓励“五个统一”的管理模式。鼓励“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排放,统一运输,统一税费”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石材矿山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各地的石材矿山要因地适宜,做好矿山规划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
(4)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发整合和清理整顿矿山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现有矿山的监督与管理。要通过优化整合,堵疏结合,对低水平的小矿山进行整合或关停。矿山企业要做好安全与环保工作,要严格按开采规模进行开采,技术装备和开采工艺要求规范到位。对破坏和浪费资源、影响生态环境、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的矿山坚决关闭。
(5)利用省外和国外资源战略。支持我省石材企业参与资源丰富的中西部矿山开发,利用国家对中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瞄准商机,抢滩发展,实现沿海与内陆的石材产业要优势互补。适时地制定和出台鼓励企业对国外资源和国内中西部资源进行开发的政策,抓住发展中国家石材资源丰富、政策优惠的有力时机,鼓励我省有实力的石材企业到国外投资开发石材资源,在当地投资矿山和开办石材加工厂,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
(6)实行矿山荒料集中销售。对我省主要荒料开采地的晋江永和、安溪官桥、罗源、古田、永定、同安等地,要引导加工企业和矿山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荒料销售市场,规范和完善石材荒料的集中与统一销售。由业内大型物流企业组织对国外和省外资源的联合采购,建立荒料集散中心,规范企业行为。
(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国检局、省国税局、厦门、福州海关、省石材行业协会、有关设区市、县配合)
(八)实施“走出去”的石材产业发展战略
1、“以大引大、以大联小、强强联合”。一是通过大企业引进国际大公司,承接来进料加工和工程外包业务,全方位开拓国外市场;二是结合我省石材加工能力强,原辅材料需求大的特点,吸引国外相关企业,来闽设立荒料和配套产品销售中心和研发中心;三是“走出去”与国外大企业联合采矿办厂,并购国外的中小企业,开拓资源、市场和国内外工程业务;四是抓住国际石材制造业转移的契机,主动对接国际石材产业的转移。进一步探讨与日本、韩国石材工业合作方式,通过租赁或“三来一补”等形式达到双赢互利;五是加快与台湾石材业的合作。在闽南石材产业园区专辟台湾石材加工区,在投资项目审批中予以政策倾斜,同时,还可以与台湾的石材加工基地花莲建立产业合作和经贸协作,探讨对台投资权益保障、商品信息和人员交流机制。在金融合作与兑换业务方面,增加台资企业融资渠道,利用“金马直航”的优势,打开“大三通”,直接“小三通”,扩大直航口岸的功能与范围,使产品直接进入岛内市场。
2、引进国外大公司建立办事机构。引进国际大集团、经销商、房地产商、机械制造商及其代理商在我省建立办事机构,互通市场信息。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主动与国外相关的同业公会及国外大公司建立联系,做好互访、交流、咨询、招商、投资等有效的服务。
3、建立进口产品信息中心。不断探索国外新的采购模式和途径,建立国外荒料销售和配套产品供应中心,提供产品价格信息。转变企业各自为政的方式。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依托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荒料与设备采购的进口渠道。建立行业共同遵守的有效约束机制。
4、巩固国外市场,培育外向型企业。正确对待国家取消部分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给产品出口带来的影响,出口企业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出口产品结构,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政策上要予以大力扶持,努力再造我省石材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一是建立原材料基地,在利用国内资源的同时,加大与全球石材供应商的联络,多渠道进口国外石材原材料、半成品,建立全国性的石材进口基地和订货基地;二是在国外投资建厂或投资矿山,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合作,在第三国联合开发矿山,利用国外资源,产品由原产地输出,既可享受一些发展中国家普惠制等优惠政策,又能规避反倾销和各种技术壁垒;三是以资本投资、劳动力输出对外承接工程,开拓工程设计与安装业务,组建国际化集团公司,以自产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
5、建立反倾销、反补贴预警机制。省石材行业协会筹备建立出口产品指导协调机构,引导行业自律,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组织进出口企业成立“福建省石材进出口企业营销联盟”,通过营销联盟制订的行规行约,进一步规范产品进出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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