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行业复核。经专家评审的新产品交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产品申报材料、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等级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并综合所掌握的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复核评选等级意见。
如申报推荐单位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意见即为行业复核意见。如新产品所属行业无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即由评审办代为复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审核。省经贸委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行业复核意见提出评审办建议评选等级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审议。省经贸委牵头召开评委会会议,通报当年省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选情况,经审核评议并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当年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二十三条 公示。省经贸委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福建技术创新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省经贸委监察室、技术进步处负责受理社会投诉。
第二十四条 颁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省经贸委行文报请省政府颁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公示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无异议后再报请省政府颁布。省政府正式发布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通知后,由评委会向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颁发奖牌、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或主要研发人员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新产品研制单位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产品广告宣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科〔1992〕769号)及省经贸委以往发布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部分条款修订通知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贸委负责解释。